主题:城东居民家时常被盗 作者:宜丰人
时间:2007-4-7 |
| 内容: |
你好! 我家住在宜丰新昌镇东门路106号,这一片治安非常不好,时常有小偷光顾附近居民家.前天我家和附近居民被盗.各家都损失惨重.这是我家第二次了.我们每被小偷光顾一次就报一次警.可是还是不能遏制小偷的嚣张气焰.希望政协的同志督促一下警察加强一下这片的治安.把小偷抓到,使居民免受损失. |
|
| 回复: |
| |
主题:回复更新太慢 作者:路人
时间:2007-3-25 |
| 内容: |
| |
| 回复: |
| 谢谢您的关注,今后我们一定会在这方面加大力度,确保及时回复更新! |
|
主题:这是咋回事 作者:一名
时间:2007-1-11 |
| 内容: |
| 想通过这个平台来请教下:12月份公开选聘的无编大中专毕业生不是按照实施方案来说应该在元旦前就办理完核编上岗的工作流程嘛?可我与几个都入闱了的同学联系后才知道目前他们也都还呆在家里,根本就没有任何上班的动静。该不会是这项政策在哪级执行时又放水了吧? |
|
| 回复: |
| |
主题:咋还不见下文 作者:民言
时间:2007-1-8 |
| 内容: |
| 我有一朋友参加了去年的无编大中专毕业生统一招聘考试并入闱了,可今天听他讲自从12月14号公布成绩后就不见了下文。按照实施方案来看应该在元旦前就完成了所有录用手续的啦?这究竟是咋回事呢?这也是他们这类人目前比较关心的 |
|
| 回复: |
| |
主题:投 诉 作者:网 民
时间:2006-7-7 |
| 内容: |
| 县 城原五交化后面 商品房住户漆华哲在别人阳 台下厕所,望 有关单位管 管 |
|
| 回复: |
| |
主题:城东南路门牌号码何时挂? 作者:居民
时间:2006-2-1 |
| 内容: |
| 城东南路(即商贸广场至新昌大道建材市场)已成为我县一个居民密集地,城东南路已建成有五、六年,但至今这些房子没有门牌号码??不知道是哪的部门管这事???希望通过你们能反映到县领导那儿。 |
|
| 回复: |
| |
主题:孩子在二中饮水的问题 作者:学生家长
时间:2006-1-4 |
| 内容: |
| |
| 回复: |
县政协委员会给一名学生家长的回信
学生家长:
你(2005年12月9日)匿名写给县政协委员会反映孩子在二中读书饮水问题的信收悉。县政协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并委托分管副主席进行了调查。分别走访了二中校领导和班主任,向县教委县物价局、县卫生防疫站有关领导进行了解,大体情况是:
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饮用水,县教委、学校都没作统一规定,由各班学生自愿。由班主任牵头,企业直接到班级收费完全是市场化动作。由于“宏海公司”是几年前就在给学校供水,服务工作就越来越到位。校方比较满意,所以一直延续到至今。
“竹乡山泉”既不是纯净水,也不是矿泉水、符合直接饮用标准。
关于收费标准,是企业向物价局报告后得到的批复是:
一、同意公司在学生自愿和保证充足用水的前提下,按小学生每学期每生18元,初中生每学期每生22元。高中生每学期26元的标准收取。
二、贫困学生饮用矿泉水水费实行减免收费。
至于学生活动量大会造成营养失衡,有关专业人士认为家长在家里给子女加强营养,靠在校课间喝水补充营养元素是不完全的。
由于你的来信是匿名信,我们不知如何答复你,只能在网页上回复。如你有疑惑不满意之处。请用真实姓名与政协领导联系。
政协宜丰县委员会
2005年12月31日
|
|
主题:这环境怎个污染二字了得? 作者:回家过年的人
时间:2006-1-3 |
| 内容: |
| 两年没回家发现家乡黄岗最大的变化就是环境变得是一塌糊涂了。浓浓的黑烟,混浊的空气;几个企业正不断地摧残着家乡的环境。原本山清水秀的家乡怎成了这般模样?不客气地说句我在广东福建也没见过这恶劣的空气质量、。老板只顾着赚钱不顾环保这在我意料中,但这般行为怎不见环保等部门在行动呢?希望这民意民能有采纳的时候而不仅仅是弱势群体的呐喊。 |
|
| 回复: |
关于网民反映黄岗集镇空气污染的回复
黄岗集镇空气质量呈恶化趋势的情况属实。究其原因主要是宜丰四春板业有限公司、宜丰黄岗竹胶板有限公司等几家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落实,既没有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准入,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审批手续,又没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这些企业均属违法排污企业。加上上述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擅自改变燃料,将原烧煤炭的锅炉改变成烧柴、谷壳及木竹加工企业的下脚料,产生烟尘污染。2005年以来,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后,县环保局高度重视,先后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限期治理。2005年4月12日,受县政府委托,县环保局下发了《关于下达2005年度第一批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宜环[2005]03号),将宜丰四春板业有限公司、宜丰黄岗竹胶板有限公司和宜丰黄岗胶合板有限公司列入了限期治理企业,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2005年6月30日前做到达标排放。7月14日,根据环保执法人员督查情况,县环保局对限期治理的企业下达了督查通知,除宜丰黄岗胶合板有限公司自然停产外,再次对宜丰四春板业公司、宜丰黄岗竹胶板有限公司提出了整治要求。
二、现场督查。为了确保限期治理企业完成污染治理任务,2005年7月4日、10月13日县环保局先后派出执法人员对宜丰黄岗竹胶板有限公司、宜丰四春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督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目前,上述两家企业对烟尘进行了简易水膜除尘处理,尚未环境监测验收,治理效果有待监测报告。
县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大限期治理企业整治力度,确保宜丰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县环保局
2006年3月15日 |
|
主题:办理房产证要收回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理 作者:南飘
时间:2005-12-5 |
| 内容: |
本人在月湾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前几天去县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产证时被该所收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觉得这种做法有些不合理: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受人与出卖人(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的确定与权利义务的约定,作为房屋主管机构房地产交易所只能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而不是收回合同。但他这种收回合同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第二,即使办证资料要存档,也只能留合同的复印件而不是要收回合同原件,原件应该返还办证人(买受人),现在反而买受人什么原始资料都没有了,房地产交易所这样的做法是否合乎情理? 第三,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有权属争议和房屋质量问题,如果买受人没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手如何去维权?这也是本人最困惑的一点。 以上所述希望宜丰房地产交易所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
|
| 回复: |
关于对“办理房产证要收回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理”的答复
南飘网友:
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即由房屋初始权利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现权利人),而使房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建住房[2005]201号文件附件一“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第二条规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必收要件包括: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等。因此,宜丰县房地产交易所在办理商品房买受人的房产权证时,向买受人收取有关合同或协议原件, 是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
房管部门对房产所有权人缴交的一切原有证件,已配备专人专室管理,并进入了电脑存储,属于永久性档案资料。如果买受人需要保存合同内容,可以保存其复印件。如果买受人遇有权属等纠纷,县房管局可以提供原件给予核准。此复!
宜丰县房地产管理局
2005年12月7日
|
|
主题:请问宜丰哪里有招工信息? 作者:田菁
时间:2005-11-5 |
| 内容: |
| 本人在外面打工,现任职港资制衣厂董事长助理和SA8000 & ISO9001管理者代表,熟悉制衣厂运作管理流程,曾从事过跟单、船务、采购工作,有三年外资企业会计工作经验,现有意回家乡工作.请问在家乡哪里有招工信息,以我的工作经验在家乡能找到工作吗?如有请用人单位email联系. |
|
| 回复: |
| |
| 23 篇文章 |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尾页 | 页次:1/3页 | |